????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而且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
二、新《安全生產法》知識每日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條款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條款解讀說明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核心,又涉及本單位各崗位、各環節以及每一名職工,必須由主要負責人親自抓、直接抓才能做好。因此,本條將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之一。
2、制定才能順利完成。因此,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
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這是此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新增加的一項職責。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的關鍵所在。搞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需要有明確、合理的計劃安排,以保證培訓和教育有序實施并切實取得實效。由于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涉及本單位整個生產經營活動的布局安排、資金保障、人員調度等重大問題,客觀上需要生產經營單位的“一把手”親自組織推動。針對實踐中生產經營單位不重視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流于形式等突出問題,也有必要將組織制訂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作為主要負責人的法定職責,促使生產經營單位進一步扎實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4、安全生產投入涉及生產經營單位的直接利益,一般情況下只有主要負責人才可以做出決策。同時,舍不得投入、心存僥幸不投入或者少投入的現象普遍存在,只有把責任加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才可能改變這一狀況。因此,本條明確規定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所謂“有效實施”,是指主要負責人不僅要保證安全生產投入足額、到位,還要加強對已投入資金的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管好用好,切實達到保障安全生產的目的。
5、作為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者、指揮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既要做出全面部署安排,又要進行督促、檢查,這對保障安全生產至關重要。對通過各種途徑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做到防患于未然。
6、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在事故發生前對發生事故時如何搶救人員、減少損失、及時恢復生產等所做出的應對計劃和安排。為了保證事故發生時能夠有效應對,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事先有所準備,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這項工作涉及多個方面,需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推動實施。
7、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定義務。“及時”,要求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依照相關規定在最短的時間內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如實”,要求主要負責人報告事故的情況要全面、真實、準確和客觀,不得謊報、漏報。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條款現實舉例
集團與全體員工簽訂疫情防控、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責任書
為層層壓實生產安全責任,強化安全意識,年初江蘇鹽城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層層簽訂”原則,與全體員工簽訂2022年度疫情防控、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責任書,做到全員參與、不落一人,把安全理念植根在每一位員工心中。
長期以來,鹽城港集團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著力從經營管理層、執行落實層、操作層等各個層面全方位推進落實落細安全生產工作,切實將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要求及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牢牢守住企業安全生產底線,推動集團疫情防控、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三位一體”工作深入發展。
三、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追究情況
國務院安全生產十五條措施
第四條:嚴肅追究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而且要追究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特別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責任。對非法煤礦、違法盜采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縣、鄉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江蘇省安全生產大檢查50項檢查重點
第14項:是否追究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職責的黨委政府領導責任、有關部門監管責任,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是否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第15項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構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16項是否及時組織開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確保責任追究到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鹽城市安全生產大檢查56項檢查重點
第14項:是否追究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職責的黨委政府領導責任、有關部門監管責任,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是否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第15項: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構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16項:是否按照鹽城市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要求,及時組織開展評估工作,確保責任追究到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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