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條款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條款解讀說明: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職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單位的主要領導者,對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負責,必須同時對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這里講的“主要負責人”,一般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中起決策作用的領導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日常活動的決策人。
3、體現了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原則。即: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抓好安全生產,層層壓實責任,不出安全生產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