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條款內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條款解讀說明:
1、參加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法定義務。新安全生產法保留了原規定,即“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2、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也簡稱為“安責險”,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繼2014年“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首次被寫進《安全生產法》后,新《安全生產法》又對其作出補充,將該款修改為“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這不僅意味著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變革,還將在安全生產領域進一步發揮保險機構的作用。
3、“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責險”已經從政策指引上升到法律規范的最高層面,安責險也成為高危行業領域的強制性商業保險,結合工傷保險這一強制性社會保險,新《安全生產法》旨在充分發揮保險力量,以市場機制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4、不履行投保安責險的法律責任,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