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條款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條款解讀說明:
1、新建工程項目,是指從基礎開始建造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也包括原有基礎很小,經擴大建設規模后,其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價值一定倍數,并需要重新進行總體設計的建設項目;遷移廠址的建設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廠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條件的建設項目。改建工程項目,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設項目體量,在原有基礎上,為提高生產效率,改進產品質量,改變產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變使用目的,對原有工程進行改造的建設項目。裝修工程也是改建。生產經營單位為了平衡生產能力,增加一些附屬、輔助車間或非生產性工程,也屬于改建項目。在改建的同時,擴大主要產品的生產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項目,一般稱為改擴建項目。擴建工程項目,是指在原有基礎上加以擴充的建設項目,包括擴大原有產品生產能力、增加新的產品生產能力以及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產場所或工程的建設活動。對于建筑工程,擴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礎上加高加層(需重新建造基礎的工程屬于新建項目)。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根據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三同時”原則是我國安全生產實踐中長期堅持的一項制度。有關法律對“三同時”原則進行了規定,如《勞動法》第53條第2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礦山安全法》第七條也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本條對“三同時”原則作了強調。本條規定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概算也稱設計概算,發生在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階段。編制概算要注意不能漏項、缺項或重復計算,標準要符合定額或規范。
2、落實“三同時”原則的具體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落實“三同時”原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安全設施的設計不得隨意降低安全設施的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對于按照有關規定項目設計需報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按照規定,安全設施設計需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批的,應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批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要求具體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單位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應同時進行施工,安全設施的施工不得偷工減料,降低建設質量。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并對其效果進行評價。建設項目驗收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不得只將主體工程投入使用,而將安全設施擺樣子,不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