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條款內容: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對其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條款解讀說明: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組織、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承擔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同時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工作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因此,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對于加強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促進安全生產、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義。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這是一項原則要求。如何確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既要考慮單位的生產經營范圍,又要考慮經營規模,還要考慮單位的性質、危險程度等因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本單位直接、具體承擔本單位日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他們的安全素質的高低將直接影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的好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一般來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要求高于主要負責人,并要有相應的現場安全管理能力。
2、對特殊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由于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運輸單位專業性強、危險性大,屬于事故多發的領域,因此,對這類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有更加嚴格的要求。本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這類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將依法給予生產經營單位處罰。有關主管部門對上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不得收取費用。這是考慮到實踐中考核、培訓亂收費的問題嚴重,生產經營單位反映強烈的現實而作出的針對性很強的規定。這一規定有利于防止有關主管部門重收費、輕考核,不注意考核的實際效果,亂發考核合格證的現象,使考核能夠真正起到把關的作用,也有利于改善政府部門的形象,減輕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使考核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3、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設置本條規定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在生產經營單位從業安全生產管理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有關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人員。一些中小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低,無專業化的安全生產管理技術人員,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為此,借鑒注冊律師、執業醫師、注冊會計師等做法,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逐步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專業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