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條款內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
條款解讀說明:
1、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恪盡職守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最基本的道德素質。恪盡職守,是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充分認識自己肩負的重大職責,對工作盡職盡責,積極、主動、認真、謹慎地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既不能不履行職責,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不聞不問,敷衍了事,使安全管理和現場檢查流于形式。這里講的依法履行職責,即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如本法第25條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范圍。第4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的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報告。第59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這些規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都應當依法執行。
2、生產經營單位應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的經營決策,是指決定本單位安全的生產經營目標和達到生產經營目標的戰略和策略,即決定做什么和如何去做的過程。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是指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經營目標和達到安全生產經營目標的戰略和策略,即如何實現生產經營單位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戰略和策略。這些戰略和策略包括:安全投入計劃、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計劃,重大設備、設施換代更新計劃,重大生產工藝流程改變計劃,生產經營布局調整措施,生產經營場所、項目、設備的發包出租計劃等。生產經營單位作出以上涉及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決策時,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從源頭治理的治本之策,必須認真執行。同時,這也是法律賦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權利和職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規定,積極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受到法律保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任何人不得侵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如果生產經營單位因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比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負責人便對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通過降低工資、福利待遇等方式,對其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因此解除與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就是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行使正當權利的侵犯。對這類打擊報復行為,本條明確規定予以禁止。四、特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從事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以及礦山開采、金屬冶煉活動,安全風險較大,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為此,本法對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作出了相應規定,涉及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器材配備等多個方面。依照本法第27條的規定,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并經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考核合格。為了加強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管理,及時了解、掌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及調整情況,本條規定,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這里講的告知,是一種告知性備案,僅是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告知,不是審批。這樣規定,有利于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就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溝通。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權任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這是一項生產經營自主權利,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干涉,更不能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