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條款內容: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條款解讀說明:
1、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進行,除了必要的物質保障和制度保障外,還要從人員上加以保障。對于從事一些危險性較大的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是從業人員較多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有專門的人員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督促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及時督促排除生產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
2、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是危險性比較大的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這些活動的單位是危險性比較大的單位。因而,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這些單位必須成立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人員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這里講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事務的獨立的部門:“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員。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是規模比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大多是人員密集的作業場所。對于這類生產經營單位,考慮到其人員較多,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也可能較大,安全生產工作尤其重要。因此,必須在單位內成立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人員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單位: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風險較小,生產經營的規模也較小。因此,法律規定不要求其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可以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配備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需要注意的是,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和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規模大小、安全生產風險等實際情況,自主作出決定。一般來講,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例如,個別危險物品的經營單位,人數較少,可只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模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則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無論是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是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必須以滿足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