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船舶檢驗監督管理,提升船舶檢驗質量,近日,《船舶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印發出臺。本《規定》適用于對國內船舶檢驗機構和外國驗船公司及其開展的船舶檢驗活動的監督,包括總則、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監督、建造檢驗監督、營運檢驗監督、外國驗船公司監督、附則等48條,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簡稱“中國海事局”)負責對船舶檢驗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規定》指出,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督由船舶檢驗機構所在地直屬海事局負責,年度監督檢查由所在地直屬海事局實施;所在地無直屬海事局的,日常監督和年度監督檢查由負責船舶檢驗區域協調的直屬海事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船舶檢驗機構資質條件保持情況、質量管理體系或管理制度運行情況等10項。在檢查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需將觀察項、一般不符合項、嚴重不符合項錄入船舶檢驗管理信息系統,并將不符合項和有關管理意見建議以書面形式通報省級船舶檢驗主管部門。存在嚴重不符合項的,還應當報告中國海事局。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對檢查發現的不符合項進行原因分析并糾正,采取措施防止類似不符合項再次發生。對于一般不符合項糾正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嚴重不符合項糾正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根據《規定》,船舶建造檢驗監督由建造地直屬海事局負責。漁船建造檢驗監督以及未設置直屬海事局的船舶建造檢驗監督,以對船舶檢驗機構開展年度監督檢查時現場驗證的方式實施。主要對船舶檢驗項目的完整性、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等6項內容進行抽查,建造船舶檢驗監督比例至少達到年度轄區新造船舶完工數量的10%或不少于70艘次。客船、危險品船、砂石船、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運輸船;存在重大建造質量缺陷、非法改裝改建、不按圖施工等問題記錄的船舶建造企業建造的船舶;三年內因船舶檢驗質量問題被中國海事局處理過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的船舶;三年內在事故調查中被認定存在檢驗責任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的船舶應作為建造檢驗監督抽查重點。
針對營運檢驗監督方面,《規定》提出,各直屬海事局負責轄區內船舶營運檢驗的監督。漁船營運檢驗監督以及未設置直屬海事局的船舶營運檢驗監督,以對船舶檢驗機構開展年度監督檢查時現場驗證的方式實施。營運檢驗監督抽查比例至少達到年度船舶安全檢查艘次的10%。客船、危險品船、砂石船、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運輸船;近三年內被中國海事局通報批評、警告或者限期整改處理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的船舶作為抽查重點。船舶檢驗證書是否完整,或證書記載內容是否與實船相符或是否符合有關法規要求;船舶檢驗證書簽署或者展期是否明顯違反法規規定或者明顯為越權簽發等6項作為重點抽查內容。
針對外國驗船公司監督方面,《規定》提出,對外國驗船公司的日常監督檢查由外國驗船公司所在地直屬海事局實施。外國驗船公司所在地直屬海事局應當每年對外國驗船公司開展一次年度監督檢查,本年度已開展或擬開展資質許可或復核的,當年度可以不開展年度監督檢查工作。主要抽查船舶檢驗機構許可條件保持情況;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驗活動與相關國際公約、規范的符合性情況等7項內容。
(轉載自中國水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