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加強國內、國際及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市場秩序與服務質量監管,全面掌握行業發展情況,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際海運條例》等法規,經交通運輸部同意,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集中開展2024年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核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對象
國內水路運輸領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經營資格或進行備案的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經營者(包括水路運輸、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船舶的營運資格。
國際及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領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經營資格或已備案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在“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本省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及其運營船舶信息)。
二、核查內容
國內水路運輸領域: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資質保持情況,以及營運船舶的營運資格保持情況;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備案情況;外商投資國內水路運輸企業情況;上次核查以來經營者及其經營、管理的船舶生產經營狀況,以及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經營者對于行業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國際及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領域:水路運輸經營者是否滿足相應的從業條件要求;經營者自有和控制船舶運力情況(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紅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2023年度經營者及其營運船舶的經營狀況以及違規違章記錄;國際船舶運輸企業是否已依法通過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國際及港澳航運業務——國際統計業務上報——海上國際運輸業統計調查制度)填報相關統計信息;了解、收集經營者的意見和建議。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2024年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核查工作依據及流程》(附件1),認真組織開展好年度核查工作,通過多種渠道加強宣傳,工作中嚴格遵守各項紀律,對在核查中知悉的經營者商業和個人信息應當妥善保存。
(二)加強重點領域深入排查。
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本次核查活動中,要對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水路運輸市場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水函〔2024〕225號)要求,對水路運輸經營者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配備與履職、是否存在接受“掛靠”等情況深入開展排查。對國內客船、危險品船運輸企業,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逐家企業核查后填寫《國內客船危險品船運輸企業2024年專項核查情況表》(附件2)(海務機務管理工作委托代管的水路運輸經營者也要排查,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督促相應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認真配合);對國際及內地與港澳間客船、危險品船運輸企業,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逐家企業核查后填寫《國際、內地與港澳間客船危險品船運輸企業2024年專項核查情況表》(附件10)。
(三)做好總結報送工作。
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于2024年5月20日前將本省(區、市)核查工作總結(一式兩份,應包括年度核查工作開展情況、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抽查情況、工作成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內容,有關匯總數據較上一年變化率超5%的應說明原因)、相關附件(附件5—8、附件9—13,各表格應通過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年度核查”欄目上報)報部,并將轄區內各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運輸企業的《核查報告書》(包括附件,應為管理部門蓋章版本)及《國內客船危險品船運輸企業2024年專項核查情況表》(應為管理部門簽字蓋章版本)電子版發送至電子郵箱sysgnc@mot.gov.cn。沒有符合本通知要求核查對象的省份亦請書面反饋。
長江、珠江水系和瓊州海峽各有關省(區、市)還應將長江、珠江水系和瓊州海峽有關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經營者年度核查情況分別報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廣東、廣西、海南、福建四省(自治區)將本省份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情況同時報部珠江航務管理局。
本通知中的附件不隨文印刷,電子文件可在交通運輸部網站下載。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4年2月8日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