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修訂多項水運管理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游艇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
根據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將“國際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審批”“無船承運業務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并細化完善備案要求。此外,對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許可的審核模式進行優化,由現行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初審后報交通運輸部審核,調整為由交通運輸部直接審核。
《游艇安全管理規定》取消了“對游艇操作人員操作游艇時未攜帶合格的適任證書行為的罰款”。另外,依據近兩年新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對處罰規定進行了梳理和調整,以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簡稱《規則》)修訂內容包括:一是細化船員任職見習要求,將海船船員見習時長調整為“不少于1個月或者50個單航次”,延長海船船員見習時間使其具備更高實操能力和更豐富實踐經驗,保障航行安全。二是優化演習要求,將固定的“每周一次的應急消防和應急撤離演習”調整為“按照國際公約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相關規定組織應急演練”,海事管理機構將根據航行區域的風險程度、不同季節氣候等因素細化具體演習規定等。三是簡化報告程序,將“在固定航線或者固定水域范圍內航行且單次航程不超過2個小時”的國內航行高速客船進出港報告要求,由“每次一報”調整為“可采取日報形式進行”,減少報告頻次,減輕企業負擔,便利企業經營。四是優化夜航管理,明確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確需夜航的“應當配備符合船舶檢驗技術規范要求的夜視、雷達等設備,嚴格遵守海事管理機構關于夜航布置和操作程序的規定”,同時進一步加強夜航管理要求。五是完善高速客船定義,協調統一《規則》與國內船舶檢驗規范相關規定,將船長不足20米且滿足特定航速要求的小型客船也納入了高速客船范疇。此外,對部分條文表述一并進行了文字性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