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的上海、天津、福建、廣東、浙江等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關于開展中資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和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注冊在境內的中資航運公司可利用其全資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經營以上述自由貿易試驗區開放港口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沿海對外開放港口與自由貿易試驗區開放港口之間的捎帶業務。從事上述業務時,應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相關備案辦理程序見附件。
二、除依照本公告備案和按照交通運輸部公告2021年第72號等批準開展沿海捎帶業務的船舶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開展沿海捎帶業務。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交通運輸部關于在國家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若干海運政策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5年第24號)廢止。
特此公告。
交通運輸部
2022年2月17日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