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經營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08年頒布以來已經數次修訂,為進一步為規范上海港口經營行為,維護港口經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能級,現對《實施辦法》進行了新一輪修訂,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過程
修訂工作啟動以來,先后向市、區兩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上海港口協會以及相關行業單位書面征詢了意見,并邀請港口經營企業和各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座談聽取意見;此外,還于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在“上海交通網”向社會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和建議,對《實施細則》進行修改完善。
二、修訂的相關情況
本次修訂對原《實施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并結合新的規章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并調整了有關附表。
(一)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
《實施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上海港口條例》《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制定。近幾年來,《港口法》和《上海港口條例》先后修訂了1次,《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修訂了2次,《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修訂了5次。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分5章共42條,包括總則、資質管理、經營管理、監督檢查和附則等部分,結合上海港實際,對港口經營的各項要求進行了修訂細化,并調整了相關附表的內容。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根據市區兩級管理體制變化作相應修訂。重新明確了市、區(含臨港新片區)兩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授權的相關機構,以及所屬的相關執法、管理機構等部門的職責,并根據行政審批改革下放情況明確了市區兩級港口經營審批權限的分工。
2.重新明確了港口經營許可證照的形式和內容。結合本市開展的碼頭港區陸域范圍劃定工作,增加了港區平面圖作為港口經營許可證附頁內容,進一步明確了港口經營、環境保護等行業監管的區域范圍。
3.增加了港口經營備案業務的相關內容。根據修訂的《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將“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水上船員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殘油、洗艙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業務”以及“港口理貨業務”共3大類由原許可審批事項同步調整為備案事項,同時簡化了備案要求。
4.調整優化了港口經營許可的申辦條件。進一步精簡了許可的申請類別,將原來的9項業務情形合并調整為6項,并優化了材料要求。結合本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對申請人符合港口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條件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審批的要求。此外,還調減了審批的辦理時限,與《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調整保持一致。
5.進一步明確了港口經營企業的責任。港口經營企業應當符合安全生產的條件,具備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和經營地域內,使用經登記的設施設備開展港口經營活動。同時要求港口經營企業按規定使用岸電設施、按規定接靠船舶、確保環保措施和手續持續有效以及規范服務和收費。此外,提出了信用監管的要求。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