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關于授權開展我市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執行情況檢查的請示》(津交報〔2022〕23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為進一步強化無船承運市場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我部授權你委對在天津口岸開展無船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運價備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未履行運價備案手續或者未執行備案運價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授權期限至2023年5月31日。
二、請你委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運價備案執行情況檢查,相關檢查和處罰結果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我部。
三、請上海航運交易所配合做好運價備案執行情況檢查的技術支撐工作。
交通運輸部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