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海口5月11日電(記者 黃藝)記者11日從海南省相關部門獲悉,國務院近日批復同意自5月5日起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僅從事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航行、作業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記主體外資股比限制。
國務院要求,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海事等部門要建立工作協同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并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相關船舶登記環節以及航行、作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國內水路運輸秩序,維護國家安全。具體管理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