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總體部署,減輕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負擔,近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發布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簡稱《辦法》)。
現行《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日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對規范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線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前,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調整港口深水岸線標準的公告》,對沿海和內河港口深水岸線標準進行調整。此次為第二次修訂《辦法》,旨在減輕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負擔,增強發展內生動力,提高港口岸線資源利用效率。
現行《辦法》規定,港口岸線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延期需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新修訂的《辦法》結合近年來建設項目實際,將港口岸線批準文件的有效期延長為3年,并取消延期審批,為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提供便利。
現行《辦法》規定,港口岸線使用的申請材料包括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申請人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等。新修訂的《辦法》進一步明確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岸線長度、使用用途、泊位噸級、通過能力等,并取消相關證明材料的要求,進一步減證便民、優化服務。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