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修訂印發《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監管辦法》),進一步加強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監管辦法》將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前,交通運輸部于2013年發布《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強化了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堆場等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管控。此次修訂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建立健全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安全責任制、安全風險警示公告、專項檢查、應急值班等制度。
《監管辦法》明確,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責任制,明確每一處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并予公示。建立安全風險警示公告制度,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明確了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演練信息的報送、應急值班制度建立等要求。同時將港口重大危險源由三級調整為四級(將原一級分為一級、二級)。
《監管辦法》提出,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專項檢查制度,明確了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對重大危險源港口企業安全管理制度、設施設備、港口作業等方面開展專項檢查的要求。
《監管辦法》要求,港口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鼓勵涉及一級、二級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港口企業取得一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