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郵輪港口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航線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府辦〔2021〕3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郵輪港口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航線試點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7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郵輪港口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航線試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郵輪港口海上游航線試點工作,明確各相關方責任,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郵輪港口海上游航線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海南郵輪港口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航線試點及相關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海上游航線是指從海南海口、三亞郵輪港出發,在經批準的水域范圍內航行,并返回始發港口,期間不再停靠其他港口的航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海上游航線試點的組織領導,統籌發展和安全,推動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制定相關政策,督促相關部門及海口市、三亞市人民政府落實部門監管及屬地管理責任。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海上游航線試點業務市場準入及運輸市場行業管理,指導郵輪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港口)部門落實郵輪港口經營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督促指導運輸經營人和港口經營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省外事部門負責海上游航線方案審核、協調處置試點郵輪中的涉外案(事)件。
省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海上游航線運營的安全應急綜合管理工作。
省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海上游消費市場培育、宣傳和旅游市場監管工作。
省公安部門負責試點郵輪治安管控和試點郵輪涉外案(事)件,指導督促試點郵輪及港口經營人制定登輪安全管理、安檢查危措施。
省商務(口岸)管理部門負責口岸工作的綜合協調、通關服務優化、口岸運行保障工作。
海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負責試點郵輪在港監管,辦理船舶搭靠許可和人員登輪許可,對進出口岸限定區域、上下郵輪的人員及其攜帶行李物品實施檢查管理等工作。
海口海關負責試點郵輪及其所載人員、行李物品、供船物料進出境時的檢疫、監管。
海南海事局依據我國締結的有關國際公約及我國相關法規,負責海上游航線試點郵輪港口國監督管理等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海上游航線海上遇險人員搜尋救助工作。
第六條 海口市、三亞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負責郵輪海上游應急體系建設及相關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七條 在五星紅旗郵輪投入運營前,中資方便旗郵輪運輸經營人申請開展海上游航線試點業務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且中資(內地資本)出資比例不低于51%;
(二)投入開展海上游航線試點業務的方便旗郵輪(擁有或者光租)適航、船齡不超過30年,且符合國家和海南省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的要求;
(三)擬停靠的碼頭符合港口總體規劃,設施符合客運有關技術標準,按規定履行竣工驗收手續,并取得港口經營許可。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海上游航線業務,應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一)海上游航線業務申請書;
(二)申請人經公證認證的商業登記文件;
(三)申請人擬開展郵輪海上游航線試點業務的方便旗郵輪的《國籍證書》《入級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客船安全證書》及附件P;
(四)申請人《符合證明》,如果委托船舶管理公司代管,須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船舶管理公司《符合證明》及安全委托管理協議;
(五)如果航線投船為光租船舶,須提供光租合同;
(六)已投保保險額度不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賠償責任限額的旅客人身傷害責任保險合同;
(七)郵輪船票樣式;
(八)擬停靠碼頭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
申請人提交的上述相關材料為外文的,應同時提供中文譯本并對譯文內容負責。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業務的郵輪企業(經營主體)及郵輪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決定許可的,簽發行政許可決定,通報省外事、旅游、公安、商務(口岸)、邊檢、海關、海事等主管部門并向交通運輸部備案。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行政許可的有效期至五星紅旗郵輪投入海上游運營。取得行政許可決定的中資郵輪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運輸經營人)在開展海上游航線業務期間,應確保本條所列有關證書、證明持續合法有效。
第九條 運輸經營人提出運營航線方案申請或變更運營航線方案的,應提前2個月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及運營航線方案等材料,運營航線方案具體包括航線及航行水域、時間及航次安排等內容。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后,會同省外事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并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按相關規定報批。經批準同意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知運輸經營人,并將審核結果通報省外事、旅游、公安、商務(口岸)、邊檢、海關、海事等主管部門。審查不符合規定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通知運輸經營人并告知理由。征求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意見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限。
第十條 運輸經營人停開航線的,應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應自行為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終止開展海上游航線業務的,應在終止經營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并交回許可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終止或停開航線的除外,運輸經營人應妥善處理相關運輸業務,保障旅客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郵輪運輸企業及郵輪未經批準不得開展海上游航線業務。經批準的運輸經營人不得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海上游航線業務許可。
第十二條 開展海上游航線試點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關總署 移民局關于推廣實施郵輪船票管理制度的通知》(交水規〔2019〕11號)要求,實施郵輪船票制度。
第十三條 運輸經營人應在郵輪開航前2小時停止對外銷售船票,并按照規定格式,及時、準確、完整地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申報旅客和船員信息。
郵輪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進出港口報告。
第十四條 旅客應憑有效身份證件及本航次郵輪票務信息證明申辦登輪許可,符合條件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簽發登輪許可,為旅客提供快速便捷服務。
旅客有效身份證件具體如下:
(一)中國內地居民持有效居民身份證或出入境證件;
(二)中國港澳臺籍居民持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三)外國籍人員持有效出入境證件。
第十五條 運輸經營人或其指定的旅行社(代理公司)應在開航前24小時按規定向始發港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提交已有登輪人員信息及售票證明申辦登輪許可。開航前2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售出的船票,由旅客本人持證件及紙質船票在驗證現場申辦登輪許可。
第十六條 運輸經營人和港口經營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相關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等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采取保障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七條 運輸經營人和港口經營人應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應急救援力量及相關設施設備,保障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郵輪旅客應做好自身安全防護,登輪后配合郵輪開展應急撤離集合演練。
第十九條 運輸經營人和港口經營人應對登輪旅客及其攜帶或托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旅客攜帶或者托運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或者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應拒絕運輸。
第二十條 運輸經營人應對登輪旅客身份進行核驗,發現旅客有未持有效登輪許可或者拒絕接受核驗等情況,應拒絕運輸,并及時報告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采取抽查方式對登、離輪旅客實施監管。
第二十一條 運輸經營人和旅行社應加強行業自律,依法誠信經營。嚴禁惡性競爭、強制消費和價格壟斷。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開展涉黃涉賭涉毒等違法活動。
第二十二條 海口海關應督促運輸經營人落實進出境郵輪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國境口岸食品安全。
第二十三條 省應急管理部門應會同海口、三亞市政府以及交通、外事、旅游、市場監管、口岸、海事、邊檢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建立郵輪突發事件應急保障體制(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預防措施、處置方案、協作機制),加強郵輪海上游航線運營的安全應急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商務(口岸)管理部門應拓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郵輪功能應用,滿足口岸通關監管需求,提升通關效率水平。
第二十五條 省旅游主管部門應確定海上游航線產品的整體形象和推廣主題,指導并支持運輸經營人開發海上游航線產品客源市場。
第二十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強海上游航線試點運輸市場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海南海事局應制定并落實港口國監督等特別監管措施,依法加強試點郵輪的安全監管。
第二十八條 郵輪在海上遇險,需要岸基支持開展救助行動時應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統一組織指揮,運輸經營人應全力配合。
省海上搜救中心應持續完善郵輪大規模人命救助行動計劃,推進搜救設施裝備建設,提升救助能力。
第二十九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省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熔斷”機制。一旦試點郵輪發生聚集性疫情、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情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立即責令試點郵輪運輸經營人停止運營、實施整改,并暫停該試點郵輪運輸經營人及郵輪一定時期海上游航線的運營。試點郵輪運輸企業等相關企業應當做好旅客安撫、疏導及免費退改簽等服務。
第三十條 海口市、三亞市人民政府應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建立應急處置預案。
第三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應按職責加強海上游航線試點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定期全覆蓋監管制度,對相關經營主體及郵輪進行檢查,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規定,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安全生產落實情況;建立違法經營行為監督舉報機制,接受社會監督。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及有關人員應配合監督檢查。
各相關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郵輪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停止經營,不得準予開航;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核同意,方可開航。
各相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運輸經營人取得許可后,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撤銷其經營許可。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各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